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自元, 女 ,汉族 ,生于1939年4月15日, 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屏峰村3组(系张学成之妻),身份证号:420323193904157223。电话:13782156758
被申请人: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董艳霞。
仲裁请求:
一、请求贵院(委员会)确认张学成与被申请人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丈夫于2013年5、6月份经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廷韶介绍进入被申请人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当清洁工,被负责卫生二区管理人郑教尧直接按排清扫雪枫路卫生垃圾的清洁工,具体为雪枫路(镇平一小后门100多米路段)的卫生垃圾清扫工作,工资报酬820元/月,由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财务股具体发放。2014 年 2 月 4 日(农历正月初五)被申请人要晚上清扫垃圾,申请人丈夫晚上八九点多清扫垃圾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学成死亡。张学成身亡后,被申请人不申请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申请人为亡者的妻子,张学成身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
此致
镇平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委员会)
申请人: 李自元
2014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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