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宝鸡市陈仓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刚,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毕招莲,女,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教师住宅楼
身份证号:610321195912280223
因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对其作出的因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答复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被答复人提出其2009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部门应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要求不符合《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规定,因此被答复人提出我局未履行退休审批手续法定职责问题不能成立。
毕招莲,女,生于1959年12月28日(现年50周岁),经我局调查其在单位缴费共计7年9个月,缴费区间为1986年10月至1994年6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共计7年6
个月,缴费区间为1994年7月起至2000年12月和2005年1月至12月,以上合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5年3个月。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中明确说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也就是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女同志才能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实际情况是被答复人以单位名义缴费年限为7年9个月。将档案关系移交我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托管后,由本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7年6个月整。虽然符合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和到达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2个条件,但因其在单位缴费不满15年,我局回复被答复人必须年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是有理有据的,并不存在未履行退休审批手续法定职责的现象存在。
特此答复。
宝鸡市陈仓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及全文
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交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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